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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医必知的有关口腔急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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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6-06-20 17:19【
近年来医疗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合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医生朋友以及患者关注的焦点
一、 法律问题是口腔医生必须要面对的

在口腔急诊工作中,口腔医师的作为或不作为都有可能导致对双方不利的后果,严重时可能导致患者伤残、死亡,出现医疗事故或面临法律诉讼。

二、医疗侵权

1、患者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

平等医疗保健权

自主权

知情同意权

人格权

请求权

监督权

2、医疗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3、医疗纠纷到医疗事故

(1)医疗纠纷:患方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持有异议而引发的纠纷。

(2)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调解、行政处理、法律诉讼。

4、医疗侵权到医疗纠纷至医疗事故

三、口腔医生的职责

(一)医患关系

1、医患关系的地位平等

2、医患关系的自愿原则

3、在我国口腔医师与急症患者之间的关系通过两个途径建立

(1)第一个途径——受聘当班(职责)

(2)第二种情况——尽医师义务

(二)医师有紧急治疗的义务

(三)法律给了在急症中提供医疗服务的个人免于法律诉讼的许多特殊保护

(四)口腔医师的三大类职责范围

1、专业诊治(接诊和会诊)

2、急救

3、转诊

四、口腔医生的失职

(一)两种过失

1、疏忽大意

2、过于自信

(二)失职——该做的没做到
(三)过失→医疗缺陷→医疗侵害

湖南省卫生厅和湖南省医院评审委员会将医疗缺陷分为六类三级

六类:病历缺陷,诊断缺陷,治疗缺陷,手术、麻醉缺陷,抢救缺陷,

其他缺陷。

三级:重度、中度、轻度。

(四)失职——举例

五、失职造成损害

因医疗侵害行为而致患者利益受损害的客观事实

(一)损害须是客观有据的

(二)损害是赔偿的前提

六、急诊代班及转诊

可能引起医疗机构内部责任的混淆

(一)代班

急诊值班中的常见现象

1、代班的法律影响
一旦“代班”成立便成“当班”

(1)承担相关责任

(2)提供相同的医疗服务

(3)全权处理相关问题

2、代班的要求

(1)代班医师和原医师之间应当尽可能确定正式关系,这可以由代班医师和原医师之间签订协议书,约定代班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并且必须得到机构或部门负责人的同意,由排班人安排备案。

(2)代班医生应了解情况。

(3)代班医生不能借故推诿病人。

(二)转诊

包括转院和转科

1、有关转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院工作制度》第30条转科、转院制度规定:“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

2、该转而不转是为过失

如果口腔医师没有及时地为病人转诊作适当的安排,从而导致患者在此之后发生严重的继发症状,那么口腔医师就会承担大得多的过失和责任。

3、有关转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院工作制度》第30条转科、转院制度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4、该转便转也有风险

口腔医师做出转院决定须经慎重考虑,并应对转院途中风险做恰当评估。

全身多发性刀砍伤转院途中死亡

下颌骨颏部骨折转院途中死亡

七、病历记录和知情同意

诊疗证据和患者权利

 医务人员要按规范书写病历,严禁伪造、涂改、隐匿、丢失或销毁


(二)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权利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2、《执业医师法》中规定: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

(三)实现知情同意权的表达

1、《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实现知情同意权的表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四)紧急治疗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八、口腔科急症应对

社会对口腔医师怀有某种期望,即希望口腔医师能够处理急症,预防急症,并对急症的发生做好准备。

预防口腔科医源性急症和侵权是可能的

1、预防

2、准备

3、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

“凡急诊抢救病人,不受划区医疗限制。医疗单位一律实行医院、科室、医生的急诊首诊负责制,坚决杜绝院间、科室间和医生之间相互推诿病人的现象”

“各医院急诊科(室)的设施和一切制度、规定,都要有利于分秒必争地争取抢救时机……。”

来源于kq52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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