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国务院1994年令第149号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1994年令第35号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了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依据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整体划分界定
摘自: 医 学教 育网www.med66.com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公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牙科诊所开业从筹建成立就同国家法律法规密切相关。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设置牙科诊所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牙科诊所的性质不同,属非营利性牙科诊所,应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属营利性牙科诊所,应当按照国家工商管理法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当符合一些省市县区政府和部门法规规章的专门规定,如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个人申请设置个体诊所还规定应当同时具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非在职人员。医学教育网
牙科诊所在执业过程中也必须遵守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牙科诊所构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牙科诊所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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