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拔牙的适应证
拔牙的适应症是相对的,过去很多属于拔牙的适应症的病牙,现在也可以保留。因此,要认真对待拔牙。
1.严重的龋病—因龋坏不能保留的牙,牙冠严重破坏已不能修复,而且牙根或牙周情况不适和做桩冠或覆盖义齿等。
2.严重牙周病—晚期牙周病,牙周骨质丧失过多,牙松动已达Ⅲ度,经常牙周溢脓,影响咀嚼功能。
3.牙髓坏死—牙髓坏死或不可逆行牙髓炎,严重的根尖周病,已不能用根管治疗、根尖手术或牙再植术等方法进行保留。
4.额外牙、错位牙、埋伏牙等导致邻近软组织创伤,影响美观,或导致牙列拥挤。
5.阻生牙—反复引起冠周炎,或引起邻牙牙根吸收和破坏,位置不正,不能完全萌出的阻生牙,一般指第三磨牙。
6.牙外伤—导致牙冠折断达牙根,无法进行根管及修复治疗并出现疼痛的牙。如仅限于牙冠折断。牙根折断不与口腔相通,通过治疗后仍可保留。牙隐裂、牙纵折、合创伤导致牙根横折,以往均需拔除,现在也可考虑保留。
7.乳牙—乳牙滞留,影响恒牙的萌出,或根尖外露造成口腔黏膜溃疡。如恒牙先天缺失或埋伏,乳牙功能良好,可不拔除。
8.治疗需要的牙—因正畸需要减数的牙,因义齿修复需要拔除的牙,颌骨良性肿瘤累及的牙,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前为预防严重并发症而需拔除的牙。
9.病灶牙—引起上颌窦炎、颌骨骨髓炎、颌面部间隙感染的病灶牙,再相关科医师的要求下拔除的牙。
第二节 拔牙禁忌证
1.严重的高血压,血压高于180/100mmHg
2.心脏病,并伴有其它脏器损伤的患者,比如:近期发生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绞痛、心律失常、风湿性心瓣膜。
3.血液病:有出血倾向的血液病患者不宜拔牙。如:贫血,血红蛋白低于80g/L,白血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
4.空腹、过度疲劳、精神高度紧张。
5.肝病、重度肝炎。
6.肾病,急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严重的肾病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7.糖尿病,血糖高于8.8mmol/L。餐后m两小时血糖在11.1mmol/l,糖化血红蛋白大于7%。
8.甲亢。
9.月经期,有可能引起代偿性出血。
10.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病人,如牙位于恶性肿瘤中或已被肿瘤累及,单纯拔牙可能激惹肿瘤引起扩散,应视为禁忌。一般应与肿瘤一同切除。放射治疗前,位于照射部位的患牙,应在放射治疗前至少7-10天拔除或完成治疗。在放疗期间和放疗后3-5年应禁止拔牙,以避免形成放射性骨髓炎。
11.肺结核开放期的患者。
12.急性炎症期、炎症未得到控制的患者。
13.怀孕妇女在妊娠期。
(教科书上前三个月和最后三个月不宜拔牙。避免引起早产和流产。)
14.去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患者。
15.神经精神疾患。主要为合作问题。如帕金森病,经常有不随意的活动;大脑性麻痹,有痉挛状态;这些病人皆不能合作。除非使用全麻,方可进行拔牙。
以上部分疾病,经过正确的对症治疗以后,比如;高血压、急性炎症等服药后,症状得到控制,牙齿还是可以拔除的。
来源于北京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