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请专家会诊费报销的暂行规定
一、会诊费用支付管理办法
1. 患者及家属提出需外请专家会诊其会诊费用自付。
2. 科室决定需外请专家会诊其费用由科室自行解决医院不予支付。
3. 其他特殊情况重大医疗纠纷、全院会诊无法解决的危重症患者、超过本院救治水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航总局相关领导的特殊需要等的会诊按特殊会诊办理。不符合上述特殊情况的会诊不属于特殊会诊范畴会诊费医院不予支付。
4. 虽符合特殊会诊条件但未按特殊会诊费审批及报销程序办理者会诊费医院不予支付。
5. 会诊费用金额各科室应严格控制会诊费用金额具体金额应事先向医务处、院长或主管副院长通报不得随意定价。
二、特殊会诊审批及报销程序由科室提交特殊会诊书面申请要求陈述其会诊理由并附该病人病历摘要一份由科主任同意签字后上交医务处审查并上报院领导经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后在医务处领取特殊会诊费报销单按要求填报后到计财处审核报销。
三、根据特殊会诊费的使用性质及记账方式由医院决定计入相关科室成本核算中或由医院酌情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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