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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医告官"案二审将开庭!湖南医生实名举报办案人员玩忽职守!

2018年09月25日13:40 


在一年多的依法维权中,“江凤林”(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老年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三个字已经成为医疗界的一个独特符号。透过这个符号,是千千万万医务人员对尊医重卫的呼唤和向往。


2018年9月7日,首届百强医院优秀健康科普作品展播总结大会在北京召开,江凤林作为首届中国健康科普优秀医生奖湖南省唯一获得者登台领奖。也是那次,我第一次见到了江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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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为江凤林医生


江凤林个头不高,但却处处透露着湖南人的执着、倔强与不屈。也许正是这份执着、倔强和不屈,他才一纸诉状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律维护一个医生的尊严。

那次匆匆见面之后,9月20日下午,江凤林给我发来信息:我的维权案,二审法院已经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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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其实并不复杂,却由于各种原因持续了一年多之久。这期间的坎坷与曲折,浸透着一个医生的屈辱与泪水。翻阅江凤林的维权路,那是一个医生在法治中国面前,一把紧抓不放的希望,一颗长跪不起的心。


2017年4月23日上午8时许,一如往常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老年科出诊的江凤林,遭到患者家属刘某白(湖南大学工会副处级干部、中共党员,曾在湖南大学法学院工作,湖南大学至今未对其进行处理)的殴打。片刻间,诊室内一片狼藉,诊疗秩序完全被扰乱。当天诊室于9点46分被追停诊,导致30个号源无法开放,部分已挂号患者无法就诊而被迫全部退号。起因仅仅是江凤林按照医院的规定,没有为急诊患者刘某白的家属办理住院(按照医院规定,急诊患者只能由急诊科办理住院手续)。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认为,在这次事件中,对江凤林所造成的伤系推搡所致,不是殴打所致,故给作出对刘某白罚款500元、不予拘留的决定。


江医生不服!认为公安局明显偏袒、处罚从轻,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复议。复议结果:长沙市人民政府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责令岳麓分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然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在政府令其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不仅没有更正错误,反而罚款从500元降至200元,不予拘留。


江医生依旧不服,再次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复议。复议结果更让人大跌眼镜:长沙市政府在第二次复议结果中肯定并维持了岳麓分局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江医生被逼无奈,依法向法院起诉,一纸诉状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江医生收到法院传票,定于2018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正式开庭。


2018年3月14日,江医生再次收到法院传票,原定于3月16号的开庭审理因法官生病,延期至2018年4月19日开庭。


2018年4月19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江医生状告政府和公安局对医闹伤医不作为案,如期开庭,但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2018年7月16日,江医生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江凤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江凤林一审败诉。


2018年7月27日,江医生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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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4日,二审法院正式立案江医生的上诉。


一年多的依法维权路,江凤林最不能接受的就是当地公安机关办案人涉嫌玩忽职守。江凤林在一份向纪委实名举报材料中陈述了岳麓公安分局办案民警的主要渎职点。


1、法律适用不正确。该案在办案中,对违法人员人刘某白的笔录和行为认定环节,多次提到其有主动投案情节,以“事后施暴人的表现情节”替换“事发时造成影响轻重的情节”概念,希望对刘某白从轻(至少不按情节较重)对待,据举报人了解,其背后多次找了关系通融。抛开这一情况暂且不说,这一认定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明显的前后矛盾。


具体表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之规定,如果刘某白确属非情节较重情形,那么岳麓公安分局则应该适用前面的“非情节较重”条文;而行政处罚决定书又适用后面的“情节较重”条文。显然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也没有以法律为准绳。


2、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首先决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才能视情节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是否“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决定。而岳麓公安分局相关人员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简单罚款了事。


3、履职程序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之规定。岳麓公安分局至今未将2017年8月18日第二次重新作出的岳公(银)决字[2017]第13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举报人。而2017年5月17日第一次作出的岳公(银)决字[2017]第07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于2017年5月18日即送达了举报人。可见,岳麓公安分局相关人员没有规范履职程序,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4、举报人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1条第2项之规定,岳麓公安分局相关人员(当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的审批相关人员)的行为属于不负责、不正确履职,涉嫌玩忽职守违纪违法。举报人特实名向长沙市纪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举报,请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要求被举报者说明其未能正确履职的深层次原因,是否存在接受滋事者刘某白事后请托,是否有人打招呼要求减轻处罚影响公正执法等背后的腐败问题。


医告官,全国首例!一年多的维权路,江凤林医生始终在法制的框架下和轨道内伸张自己的权利和诉求,这对湖南的法治环境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对尊医重卫氛围的形成和健康中国进程都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愿一个医生的屈辱、泪水和付出不会白流。


最后,如果你也支持江凤林医生依法维权,请长按二维码,关注三甲传真,一同转发跟进呼吁:请法律维护医生的尊严!


信息来源:三甲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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