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科教〔2015〕143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福建医科大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91号),现将《福建省2016~2020年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16~2020年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
随着医改的深入推进,全科医生在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机制的建立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促进我省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对于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我省实际,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6~2020年,计划每年通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在职学历教育等各类培训方式培训600名左右全科医生。
二、培训类型
(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1.培训对象
(1)2009~2014年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就业协议或聘用合同,拟进入或已进入我省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医疗工作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下同)专业且未接受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本科毕业生。
(2)2015年起进入或拟进入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拟从事或正从事全科医疗的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以上培训对象中,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原则上都应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如需参加放射科、超声医学等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及县
(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函。
2.培训内容与期限
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学习、临床科室实践和基层实践等,参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开展培训。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时间为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具体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1.培训对象
(1)2009~2014年,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下同)专业且未接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高职高专层次学历毕业生。
(2)2015年起进入或拟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类专业高职高专层次学历毕业生。
2.培训内容与期限
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学习、临床培养、基层实践和公共卫生相关内容学习等,参照国家《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和标准(试行)》和《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开展培训。培训时间为2年。
(三)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1.培训对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在从事医疗工作的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2.培训内容与期限
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时间不少于12个月,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和基层实践培训3个部分。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个月,临床培训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培训不少于1个月。
(四)全科医生在职学历教育
1.在职学历教育对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现从事医疗工作,并具有医学中职、高职高专层次学历的执业(助理)医师。
2.培养形式与内容
委托省属医学高等院校实施临床医学(全科医学)专业成人学历教育。在临床实习阶段安排临床培训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培训不少于1个月,毕业时可同时取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五)全科医生继续教育
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推广实施全科医生经常性、有效性、便捷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全科医生师资培训
依据全科医生岗位职责和培养标准,以全科医生培养需求为导向,对从事全科医学带教工作的师资进行培训。通过提高全科医学师资培训能力和水平,达到保障培养质量的要求。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全科医生培养作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各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师资队伍
全科医生理论、临床和基层实践培训基地主要带教师资必须持有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教学工作。
(三)培训基地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将依托本省医学高等院校作为全科医生理论培训基地,在经省卫生计生委认可的各类培训基地进行培养。
承担全科医学专业培训的临床基地原则上应为二甲及以上医院,基层实践基地原则上应为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的、有一定的师资带教能力、在当地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或我省有关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及培训需求,统筹规划培训基地数量和培训容量,组织认定并定期抽查督导。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全科医学专业培训工作。
(四)培训质量
各理论培训单位和实践基地要高度重视全科医学专业培训工作,制定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落实职能部门责任和分工,健全组织管理机制,严格教学组织、教学过程、考试考核等环节管理,加大师资队伍培训,基层实践培训基地的认可与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挂钩,保证培训质量。
四、培训、考核
(一)请休假制度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年度各类休假累超过5天不足15天者,培训时间顺延1个月;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培训时间顺延3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培训时间顺延6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1年者,顺延1年;超过1年者,予以终止培训处理。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培训时间相应顺延。延长培训年限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培训对象,报考结业综合考核延迟1年。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予以终止培训处理,其他请休假制度参照管理。
(二)执业注册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作为参加结业综合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
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培训对象,应当在进入培训时即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须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未按上述要求在3个月内将执业地点注册或变更注册为培训基地的培训对象,予以终止培训。
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的执业注册要求参照《医师执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中进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者,在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后,可根据原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4号)精神,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三)考试考核
培训对象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考核方案自行组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还应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统一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生(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之一。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行过程考核与结业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取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之一。
(四)学历学位衔接
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培训对象,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临床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五)全科医生参加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已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生(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需要取得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执业医师,取得上述合格证书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3年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申请并通过相关考核参加为期1年的临床实践能力培训。经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相应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五、保障措施
(一)人事管理
1.单位推荐培养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人事关系不变,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
2.其他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基本工资水平给予其生活补助。人事档案委托当地政府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保管,培训期间按属地原则,依户口所在地的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培训基地按个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给予不低于70%补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培训基地应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助)。培训期间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并符合认定条件的,规定的培训时间可计算工龄。
3.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生(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将作为上述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报考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考核评估
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认定其医师定期考核的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派对象参加全科医生培养情况将列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经年度考核合格,视同完成当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经年度考核合格,培训时间可计入进修时间。
(三)经费保障
全科医生培训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资助、培训单位补助、个人负担等多渠道筹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必要的全科医生培训经费。
1.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1)由省级财政按照每人550元标准对理论培训单位给予补助,统筹用于购买教具、教材、理论考试、师资带教补贴等教学支出。
(2)省级财政在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按3万元/人·年标准给予补助。其中,80%(2.4万元/人·年)用于培训对象生活补助;20%(0.6万元/人·年)用于培训考试考核、理论培训、质量控制、师资培训、网络建设与维护补助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师资带教补助。延长培训期间及由于个人原因终止培训后再次进入培训均不再享受财政补助。
2.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1)由省级财政按照每人550元、4800元、650元标准分别对理论培训单位、临床实践和基层实践培训基地给予补助,统筹用于购买教具、教材、理论考试、师资带教补贴等教学支出。
(2)由省级财政按照每人9000元的标准对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给予生活补助。
延长培训期间及由于个人原因终止培训后再次进入培训均不再享受财政补助。
3.全科医生在职学历教育、全科医生继续教育经费所需经费由培养培训对象所在单位和培养培训对象个人共同负担,具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下简称培训招收)管理,规范培训招收工作,保证培训招收质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5〕49号)、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14〕30号)和《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冀卫发〔201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区域协同,兼顾专业均衡,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训招收对象包括单位委派的培训人员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培训招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卫生计生委(含中医药管理局,下同)负责全省培训招收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设区市卫生计生委配合省卫生计生委实施监督管理,培训基地落实培训招收主体责任,负责本基地培训招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培训招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省年度招收计划;落实省域、地市间工作协同任务;指导监督本省培训基地的招收实施工作。根据需要,省卫生计生委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省卫生计生委培训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培训招生宣传,研究上报培训需求,提供培训保障,配合实施培训招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本基地培训招收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信息。
第三章 招收计划
第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本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岗位需求以及培训能力、保障条件、毕业生供给等因素确定年度招收需求计划,并于每年9月向国家卫生计生委上报下一年度培训招收需求计划。
第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各培训基地的实际需求、容量和条件确定各培训基地的招生专业及数量。招收名额要向全科等紧缺专业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岗位就近的原则,综合考虑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的选择意向,确定相关培训基地的全科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医教协同的要求,探索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的有机衔接。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下达的培训招收计划,向社会公布培训基地情况、各专业招收人数、招收工作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符合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范围的应、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或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以应届毕业生为主;
(三)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培训招收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应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招收计划选报培训基地与培训专业。
第十五条 培训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单位委派人员还需出具本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需通过网络或现场报名等方式提交相关信息。培训基地依据国家对培训对象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的报考资格。
第五章 考核与调剂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规定,自主对培训申请人进行招收考核,重点为非培训基地医疗卫生机构招收培训住院医师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在组织招收考核时可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等形式进行,通过对培训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临床实践能力的测评,确定拟录取的培训对象及其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要按时完成培训招收工作,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送拟招收录取信息,省卫生计生委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优先满足全科等紧缺专业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需求,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招收计划。
第六章 公示与录取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根据培训申请人填报志愿的顺序及招收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招收名单,并通过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网络平台或其他适宜形式对拟招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培训招收人员,并将录取结果通知相关培训对象。
第二十一条 新招收培训对象按录取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原则上从9月开始接受培训。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招收对象到培训基地报到时,应按规定签订培训协议。对于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双方签订培训协议。
第二十三条 培训招收工作结束后,省卫生计生委将本年度的招收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年度实际招收情况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招收工作有关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建立培训对象信息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将各培训基地招收计划特别是全科等紧缺专业计划完成情况以及非培训基地学员招收完成情况,作为培训基地动态管理、财政补助、创先争优和下一年度招收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培训基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基地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其主管机关、单位对当事人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申请人,取消其本次报名、录取资格;对录取后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等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