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年2月6日下午,患者王女士到某医疗机构口腔科就诊。根据病史记载,患者主诉“要求拔左上后牙”,接诊医生检查后诊断为+8智齿,处理:拔+8智齿,抗感染药物。
患者回家后,拔牙处出血难以凝固,直到晚上九点多才完全止住,同时脸部开始肿胀、疼痛。随后的几天,患者请假在家休息,服用头孢,用漱口水漱口。
术后第三天,手术区域的疼痛没有好转,脸部的肿胀、疼痛更加严重。于是,患者到附近卫生院就诊,卫生院进行输液消炎处理,但效果不佳,病情进一步恶化。
拔牙术后第六天深夜,患者到手术医院急诊,病史记载为“左面部肿胀1周”,检查:左面部肿胀,压痛明显,张口度1.2cm;左上8拔牙创面愈合无异常,周围无压痛;左颏下区肿大,压痛。诊断为左面部感染,嘱第二天口腔门诊进一步诊治。第二天口外门诊就诊,主诉:颌下肿胀,有呼吸困难。检查:双侧颌下、颏下区肿块,饱满,有压痛。血白细胞21×109/L,中性细胞86.7%。CT示:左侧腮腺、咬肌区、翼颌间隙、双侧颌下、口底感染,大量气体。诊断:多间隙感染。处理:左侧下颌角下缘2cm切开引流,扩创至左侧颌后,至颌间隙颈下区,右侧颌下区,置引流各二根,分别位于左侧颌后区及后侧颌下区。
该次术后,患者被收入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左侧颌面部多间隙感染(左咬肌间隙、腮腺区、翼颌间隙及咽旁间隙、双侧颌下区间隙感染)。
住院后,经治疗三天,患者颌面部、颈部肿胀压痛无好转,并出现高热、呼吸困难,于是在局麻+静脉麻醉下行下颈部切开引流,术后继续抗感染治疗。2天后,病情进一步进展,于是全麻下行纵膈切开引流、心包开窗引流、双侧胸腔闭式引流,转ICU 病房,并向家属告病危,可能有生命危险。术后予呼吸机辅助呼吸、抗感染、雾化、化痰、对症等治疗。
经ICU治疗一段时间,患者颈部、胸部症状得到控制。之后开始好转。后患者出现面瘫及声门接触性肉芽肿,予以神经营养、中医针灸、雾化等处理后好转,并予以出院。出院诊断:牙源性下行性坏死性纵隔炎、左侧颌面部多间隙感染、颈部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声门接触性肉芽肿、面部神经瘫痪。
事件发生后,患者起诉到法院,认为拔牙手术导致患者严重多间隙感染,险些丧命。而医方认为出现不良后果难以预料和避免,对患者的救治非常成功,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首次鉴定认为,医方以下过错:术前缺乏必要的口腔牙片检查,以明确智齿与邻牙的关系、牙根数目、有无牙根变异;缺乏拔智齿(阻生牙)困难牙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及术后注意事项的告知书;急诊医生接诊处置该患者过程缺乏与上级医生沟通,盖上级医师章上级医师必须知情并给与指导,但是,该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认为不构成医疗损害。患者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认为:医方病史记录过于简单,没有左上8详细检查的记录,故难以排除患者当时存在拔牙禁忌症(如感染)的可能性,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认为医方拔牙时机选择不当,与患者后来发生严重多间隙感染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构成医疗损害。
本案的争议要点为:一、拔牙是否存在不当?二、医方应当承担多少责任?三、术前未尽告知义务如何承担责任?
【我的思考】
拔牙术在医疗实践中,是个常规手术,甚至可以认为是个小手术,所以很多医务人员并没有足够重视其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本案中,由于拔牙术导致严重多间隙感染,感染一度难以控制,扩散蔓延至胸腔纵膈等处,极其危险,如果不是之后胸外科的努力救治,患者很可能出现死亡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依据病史资料、双方陈述及鉴定意见,可以看出,医方的主要问题在于拔牙术时机选择不恰当,拔牙前没有详细检查,以排除存在感染等禁忌症的可能性,存在医疗过错。
在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程度呢?这是鉴定的一个难点,也是同一案件或类似案件鉴定不同的原因所在。我建议我们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对此加以尽量明确,否则医患纠纷将是个永远难解的命题。
另外,医方术前没有签订手术同意书,如何承担责任呢?众所周知,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技术责任、医疗伦理责任、医疗产品责任、医疗管理责任,所以医方应当因此承担医疗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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